【覆核勝訴】不滿裁判官拒撤報道限制 鄒幸彤申司法覆核勝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8/02 13:05

最後更新: 2022/08/02 18: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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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資料圖片)

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,早前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,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,案件已踏入交付高院之程序。鄒期間申請解除限制傳媒報道被拒,早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,要求法庭頒令撤銷決定及解除報道限制。法官今(2日)頒下判詞批准司法覆核申請,指裁判官沒有酌情權作出有關限制報道決定,做法屬越權,遂頒令撤銷裁判官之決定,而鄒下次再根據條例申請解除報道限制時,裁判官須批准申請。

申請人鄒幸彤,建議答辯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。

法官李運騰於判詞中指出,申請人於裁判法院踏入交付程序階段時,根據《裁判官條例》第 87A(2)條,申請解除交付審判程序的報導限制。2022 年4月25日,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申請,申請人就此提出司法覆核。

根據第 87A(2)條列明,「裁判官在被控人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,須 (shall) 作出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道的命令。」

法官於判詞中引述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申請時指,法庭具酌情權考慮申請,而本案於本港及海外均受注目,備受傳媒廣泛報道,大批公眾到法庭旁聽,部分人士於庭上叫囂,無視法庭秩序,對案中證人或會造成心理壓力,甚至有被嚇退或受威嚇之風險,削弱審訊公平性。

申請人提出覆核理據指,裁判官沒有酌情權拒絕申請,即使有酌情權,裁判官亦錯誤行使,忽略了司法公開原則。申請人又指,裁判官考慮到公眾人士於庭上的行為,對控方證人構成壓力,屬不相關因素,與限制報道無關,而裁判官亦沒有考慮維護司法信心之重要性。

律政司一方則指,條例中的「(shall)須」應理解為「may(可)」,即當被告申請撤銷限制報道時,法庭可以運用酌情權拒絕申請,而裁判官亦已恰當行使酌情權。

法官指,本案爭論點範圍狹窄,關乎第87A(2)條的詮釋,即裁判官是否有強制性責任,在被控人提出請求時,解除施加於交付審判程序的報導限制,以及若裁判官有酌情權,他於作出決定時,是否曾作出與案無關的考慮,或是忽略考慮與案相關的因素。

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後,接納司法公開包含公平審訊,司法公開於普通法原則下與新聞自由亦有聯繫。法官不接納律政司一方指,一但放寬報道控方證人或受威嚇之說法。法官指初級偵訊並非公開進行,只涉行政性質,況且亦有其他方法保障證人,故不認為限制報道如何保障控方證人,認為律政司說法站不住腳。

法官認為,條文訂明的意思是被控人提出請求時,裁判官沒有酌情權,唯有解除報導限制,因此裁判官聲稱行使酌情權,但該酌情權卻並不存在,有關決定屬越權。

法官指,即使該酌情權的確存在,根據《人權法案》第10條,若有被控人根據第87A(2)條提出申請,則除非為秉行公義而「絕對必要」拒絕,否則負責交付審判程序裁判官不應拒絕申請。

法官遂批准申請,並撤銷原有決定,頒令申請人下次再根據此條例申請解除報道限制時,裁判官須批准申請。法官強調是次命令,並不影響保釋申請之限制報道。

申請人與支聯會、李卓人及何俊仁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,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第22及23條。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,案件將於8月17日再提堂,9月2日進行初級偵訊,9月14日再作提訊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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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